
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消极配合、故意逃避处罚,导致一批道路交通违法案件逾期未处理。为维护法律尊,确保执法效果。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对76起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逾期未处理的当事人进行公告告知(详单附后)。
日前,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向当事人通过电话、短信或联系当事人所在地村(居)委会等方式告知了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并告知当事人对违法事实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起60天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本批公告的案件于2022年5月29日生效,公告日期为七日,即2022年5月22日至5月26日止,公告期满后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将对当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直裁程序予以裁决。
特此公告
桂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2年5月22日
责编:欧阳泉
来源:桂阳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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